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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科技活动全流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9 15:53 浏览数:1485

厅机关各处室、云科院、各直属单位: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活动全流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的工作方案》已经2020年6月19日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8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在科技活动全流程实施诚信承诺制度的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云厅字〔2019〕27号)有关健全完善科研诚信机制,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要求,以及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的工作部署,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2020〕─28)相关工作要求,为切实推进省科技厅科技活动全流程管理,全面实施诚信承诺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主体及工作职责

监督处在省科技厅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及分管厅领导的直接领导下,配合、督促和指导各实施主体组织实施科技活动全流程诚信承诺制度,并负责诚信承诺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奖励、行政许可事项各业务主管处室为科研诚信承诺制实施主体,负责本处室业务主管范围内诚信承诺制度实施对象(以下简称“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的签订及诚信管理。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各业务主管处室指导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推荐部门、科技服务机构(包括省科技计划各项目评审评估分中心、省基础研究项目管理中心、省科技人才管理中心、省科技经费监管中心、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中心、项目管理专业化试点机构以及提供财务监督审计等服务的其他科技中介机构),具体承办推荐项目、科技服务业务范围内“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的签订及诚信管理。

(二)监督处在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研发投入引导专项、科技扶贫示范专项、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等业务主管处室配合下,协调以上专项组织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组织开展相应专项“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的签订及诚信管理。

(三)监督处牵头组织开展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的签订及诚信管理。

(四)省奖励办牵头组织开展科技奖励“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签订及诚信管理。

(五)基础处牵头组织开展“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行政许可“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签订及诚信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指南编制咨询,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申报、立项评审、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检查评估、成果发表,科学技术奖提名、申报、评审等科技活动全过程。

(二)《云南省各级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定的省科技厅“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行政许可事项。

三、实施对象

(一)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指南编制咨询及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评估等专家(统称“咨询评审专家”),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科技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科技奖励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

(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科技服务机构、科技奖励提名单位等法人或非法人机构。

(三)省科技厅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中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

(四)负责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研发投入引导专项、科技扶贫示范专项、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等组织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

四、任务及分工

(一)在项目申报指南中应增加的条款(资配处)

参照科技部监督司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中增加科研承诺要求的表述,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增加以下内容:

1.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把关,杜绝浮夸和弄虚作假。

2. 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合作(参与)单位、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二)在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应增加的条款(资配处、监督处、项目管理专业化试点机构、相关业务处室)

参照科技部监督司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增加科研承诺的相关条款,省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化试点机构以及负责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研发投入引导专项、科技扶贫示范专项、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等组织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甲方),在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的项目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增加以下条款:

1. 甲方将严格按照科研诚信建设要求,加强对乙方的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2. 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乙方应对本项目形成的重要论文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3. 乙方应督促项目参加人员坚守诚信底线、严格自律,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对在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诫勉谈话,加强教育;情节较严重的,应按程序及时调整出项目团队。

4. 乙方应加强对项目合作(参与)单位的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管理,正确履行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责,全面落实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

5. 乙方或项目合作(参与)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被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乙方应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甲方。

6.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或项目合作(参与)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严重违反科研诚信要求时,甲方和相关部门应对乙方采取约谈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停拨或核减项目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至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等处理措施。

(三)诚信承诺书模版制作(监督处、基础处、奖励办、其他相关业务处室)

“实施对象”所签诚信承诺书应明确承诺事项和违反承诺的处理要求。承诺内容应包括提供材料、数据等的真实性、遵守相关制度及纪律规定、经费使用合规性、科研成果真实性、履行合同(任务书、协议)约定、执行行政许可规定等。

研究拟订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人、咨询评审专家、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合作(参与)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相关项目推荐部门等“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模板(附件1─附件8)。(监督处)

基础处和外专处按照《云南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任务清单》(〔2020〕─28)要求,分别提出“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信用承诺制意见、“外国人来华工作”行政许可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意见。对适用信用承诺制的“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行政许可事项,研究制定格式规范、内容充实、可用性强的诚信承诺书模板。诚信承诺书模板按程序报厅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提交监督处备案及发布。(基础处、外专处)。

奖励办可参考本工作方案所附诚信承诺书模版,针对科技奖励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和提名单位等“实施对象”研究制定诚信承诺书模版。诚信承诺书模版按程序报厅审定后提交监督处备案。(奖励办)

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所涉人才培养、平台基地建设及其他认定等类“实施对象”的诚信承诺书模版,相关业务处室可参考本工作方案所附诚信承诺书模版,研究制定所涉“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模版。诚信承诺书模版按程序报厅审定后提交监督处备案。(其他相关业务处室)

(四)诚信承诺书签订

“实施对象”参与省科技厅各项科技活动前应当签订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签订以电子网签为主,电子网签和纸质签订相结合,并逐步实现全部电子网签。电子诚信承诺书须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签订,纸质诚信承诺书须及时归档。“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应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

省科技厅系统内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负责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州(市)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项、研发投入引导专项、科技扶贫示范专项、基础研究联合专项等组织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一年一签”,在每年3月份前签订。

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科技奖励“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应“一事一签”,在指南编制咨询、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合同(任务书、协议等)签订、验收或结题以及奖励提名、申报、评审等相应的科技活动开展前签订。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签订诚信承诺书。

 

附件:“实施对象”诚信承诺书模板(附件1─附件8)(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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