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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发布时间:2020-12-22 16:26 浏览数:1940

一、起草背景

《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省科技厅在《办法》的指导下,共认定了194家省级科普教育基地,有效促进了云南省科普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科技资源科普化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云南省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促进科普基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真正发挥科技资源科普化作用,推动云南省科普工作的深入开展,《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科普管理工作的需要,省科技厅决定组织修订《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二、编制过程

(一)组织起草

2019年初,省科技厅启动了修订工作,着手研究起草《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草案)》,并于7月份完成了初稿。修订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2.学习省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参考广东、上海、四川、重庆等省、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组赴广东、上海实地调研科普基地的管理。

3.省内调研。修订组对州(市)科技局、新申报单位和已经认定的省级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了实地调研,掌握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相关情况和活动规律。

4.听取相关科普专家和科普工作人员对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和发展的意见建议。

(二)修改完善

2019年7月和8月,省科技厅组织召开专题会和专家征求意见会,就《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草案)》进行集中研究和讨论,形成《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征询相关厅局、科研院所和各州(市)科技局意见

2019年9月,省科技厅向全省26个相关厅局、9个科研院所、16个州(市)科技局进行了书面征求意见。22个厅局、9个科研院所、16个州(市)科技局反馈了意见。其中,19个厅局、5个科研院所、14个州(市)科技局反馈无意见;有3个厅局和4个科研院所、2个州(市)科技局提出了28条意见建议。修订组认真细致地对每一条反馈意见做了充分研究和处理。28条反馈意见中,采纳(含部分采纳、已有体现)17条意见,未采纳11条意见。2020年1月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云南省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将基地的名称由“科普教育基地”调整为“科普基地”,并划分为场馆类、科研教育类、生产示范类、人文自然类等4类,明确“省科技厅对拟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发文通报并授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和牌匾”,同时明确了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职责,完善了申报认定程序,提出了运行要求,设置了动态管理机制。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了云南省科普基地的范围和业务指导部门。明确云南省科普基地是指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认定,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明确业务指导部门负责云南省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管理实施。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共7条。将原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和第三章“申报认定程序”修订为新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对云南省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科研教育类科普基地、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人文自然类科普基地等四个类别。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实行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云南省科普基地的认定流程。

第三章 运行要求,共9条。对云南省科普基地的运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第四章 管理,共3条。明确云南省科普基地的年检考评等规定,如规定年检考评的时间、等次等,具体罗列了取消云南省科普基地称号的7种情形。

第五章 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云南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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