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强化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服务管理,落实科技部等15个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104号)和《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云政发〔2016〕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共同的发展需求为基础,以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新产品开发和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自发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整合产业技术创新资源,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现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提高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联盟组建遵循自愿原则、市场机制原则、聚集创新资源原则和科技链支撑产业链原则,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共性关键技术需求,自发联合组建联盟。
第五条 省科技厅对联盟管理采取备案核准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联盟予以公布。
第六条 联盟备案条件如下:
(一)联盟协议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成员数量应在3家及以上。
(二)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技术创新目标应结合国家战略目标,体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云南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三)联盟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约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四)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五)联盟协议中应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第七条 联盟备案程序如下:
(一)联盟自愿提出备案申请,填写《云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备案核准表》(见附件),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对备案联盟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进行审查,备案名单报省科技厅厅务会审定。
(三)经审定的备案名单,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联盟名称统一规范为“云南省XX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第八条 省科技厅联盟备案工作实行常年受理、分批集中核准、适时发布备案名单。
第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核准备案的联盟参与规划、项目申报指南等的编制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对联盟成员单位在科技计划、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进行扶持;对绩效显著的联盟,支持推荐国家试点联盟和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条 联盟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联盟基本情况若发生变化时,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及时向省科技厅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核准备案的联盟实行动态管理。科技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备案联盟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予以公布;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实体化方向转型,探索组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加强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转化。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8日。2010年12月26日发布的《云南省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暂行)》(云科法发〔201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