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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8-03-26 16:00 浏览数:15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结合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以显著提升基础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围绕云南省优势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开展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提升云南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方法、技术源泉和人才储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青年项目、自由探索项目,以及各类联合专项项目的实施管理。

(一)重点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生命健康、电子信息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高原特色农业等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以及综合交叉前沿学科,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究,重点解决具有较强应用背景的基础科学问题,推动领域或科学前沿取得突破,形成一批重要的具有原创性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等。

(二)面上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在自然科学范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促进优势特色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的成长。

(三)杰出青年项目:支持我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领先行列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四)优秀青年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快速成长,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科技先进行列的优秀学术骨干。

(五)青年项目:支持从未承担过省级科技项目的青年科技人员在自然科学范畴内自由选题开展研究,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项目、开展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励创新思维,培育创新后继人才。

(六)自由探索项目:支持探索性、原创性、非共识性研究,旨在激发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思想,营造宽容失败、勇于创新的基础研究氛围。

(七)联合专项项目:旨在发挥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社会资源投入基础研究,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我省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基础研究计划管理实际,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同时也是项目推荐部门,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作为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需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确认。其他责任主体职责按《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云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基础研究发展需求、财政经费预算情况,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七条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除青年项目外,均采取限额申报、择优推荐基础上的立项评审制。青年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择优推荐基础上的备案核准制。

第八条  申报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

(一)重点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项目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  应当主持过国家或省级项目。

4.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二)面上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年龄在40岁以下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推荐。

3.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三)杰出青年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年龄在40岁以下承担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  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并得到两名不同单位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的推荐。

4.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突出的创新性成绩,对本学科领域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5.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6.  项目申请人只能承担1次云南省杰出青年项目。

(四)优秀青年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年龄在35岁以下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  具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经历,并得到两名不同单位相关领域正高职称专家的推荐。

4.  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承认的、较好的创新性成绩。

5.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6.  项目申请人只能承担1次云南省优秀青年项目。

(五)青年项目

1.  项目申请人应当是年龄在30岁以下申报单位在职科技人员,且未主持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

3.  项目申请人只能承担1次青年项目。

4.  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对申请的限制规定。

(六)自由探索项目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条件。

(七)联合专项项目

1.  符合各类联合专项协议规定的条件。

2.  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是所申请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申报单位进行网络申报,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云南省科技厅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申报单位、合作研究单位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云南省科技计划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网络评审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按学科领域分组,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至少5名专家进行。

第十五条  通过网络评审的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省科技厅还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结果,以及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有关程序,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七条  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评审严格执行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在项目及经费通知下达后2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科技厅通知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合同书,提交省科技厅。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验收的依据。

项目合同书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保持一致,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外,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进行调整。

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承担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交。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省科技厅也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科技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其他承担单位工作的,经所在承担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省科技厅批准。协商不一致的,或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外单位的,省科技厅做出终止该项目的决定,并收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自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验收报告、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承担单位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云南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

对未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的,省科技厅责成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自收到验收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要求的,准予组织验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验收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报告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发表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云南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资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采取专家组会议评议的方式进行验收;面上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专业机构或承担单位采取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验收;青年项目、各类联合专项项目、自由探索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承担单位进行验收,报科技厅审核备案。

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分管业务部门或省科技厅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项目、优秀青年项目的科技档案归档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青年项目、各类联合专项项目、自由探索项目的科技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监督处置,按《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财教〔2017〕36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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