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适应科技体制改革新形势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及相关条款解读如下。
此次修订,原办法60%左右的条款基本没有变化。修订的条款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全面推进项目管理信息化
本着“信息公开让管理更透明、流程更规范”目标,重点增加了项目管理“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表述(第三条),为下一步建设全省综合科技信息管理平台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新增加了“初审结果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查询”的表述,增加项目管理透明度(第十九条第一款)。
(二)强化“放管服”改革
一是明确了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立项及管理由承接下放权限的单位独立决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总体绩效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二条)。
二是明确规定下放管理权限的项目,仍然需要由省科技厅分管部门审核提出进入项目库建议,经省科技厅厅务会(党组会)审定,通过科技信息管理平台公示后,纳入项目库(第二十条)。
三是删除了原办法项目申报及项目验收环节纸质报送材料的要求,修改为网络申报(申请)、在线审查,不要求提供纸质材料。同时,将原申请书、科研报告、预算书等申请材料统一合并为申请书。考虑到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一个申请书还不能满足专家评审、全面掌握项目信息的需要,又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材料有具体规定的,还应当提交符合该类别项目具体要求的申请材料”的要求(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四是删除了原办法要求每年科技报告的要求,进一步减少中间过程管理环节。删除了每年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的时间限制要求(第二十五条)。
五是进一步明确,对财政资助资金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多开展1次过程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开展过程检查(第三十八条)。
(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一是增加了“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绩效指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报省科技厅或专业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二是删除了原办法“预算执行和调整不符合规定”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第四十二条)。
(四)补充完善项目形成机制
补充了后补项目有关定义及规定,并增加了“对具有明确政府目标、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或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形成机制(第十二条)。
(五)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和项目评价,对项目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及管理。
一是补充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关于对研发投入设置专帐进行明细核算以及规范使用经费的有关职责(第七条)。
二是对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条件取消了“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中“三年”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强化科研单位信用管理(第十四条)。
三是补充规定在签订合同及项目验收时应提交承诺书(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四是明确了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需要,建立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提交报告情况作为项目日常监管、评价、调整以及验收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
五是增加了专家评审相关条款,并明确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和评审专家入库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第十八条)。
六是明确省科技厅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制度。目标导向类项目在项目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九条)。
七是进一步明确规定省科技厅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奖励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进行信用承诺、信用审查、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级,并将其信息作为相关工作的决策依据(第四十条)。
八是进一步明确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的,视情况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暂停或取消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3-5年以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惩戒,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四十四条)。
九是新增了对专业机构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推荐部门人员的监督与处置条款(第四十五到四十七条)。
(六)进一步减证便民
一是删除原办法要及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要求(放在签订合同书时进行要求)。
二是删除原办法项目验收时需要提供合同书、科技报告收录证明、技术合同登记号、成果登记等材料的要求。
三是删除原办法关于不按要求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成果登记的处置。删除原办法关于项目通过验收后要及时提交科技报告的要求(提交科技报告的时间及相关要求放在项目合同中书进行要求)。
(七)对项目终止和验收条款进行了部分修改和补充完善
一是对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不同处理方式进一步细化,并新增加了违反科研诚信或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而终止项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二是将验收方式修改为“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合并技术与财务验收),进一步体现科技体制改革要求(第三十条)。
三是补充了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结果公示后30天内,应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四是为体现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的科技体制改革精神,项目验收结果新增加“结题”处理方式(第三十三条),但明确对结题的项目数进行记录,结题项目数累计数占承担单位在研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比例超过10%以上的,降低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信用级别(第四十三条)。
五是在项目终止处理方式上,对收回经费处理上进一步明确相关处理原则,补充了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经费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的程序性规定(第四十一条)。
六是针对验收不通过收回经费的情况,进一步明确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或资金筹措比例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的要求(第四十二条)。
(七)其他修改
一是为积极响应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进一步放宽了申报单位范围,规定“对于事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允许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第十四条)。
二是对项目申报指南进行了补充要求,明确要“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项目数量及方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第十一条)。
三是增加了关于专家评审的条款。明确省科技厅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的项目评审方式、工作规则和专家评审规范,建立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评审体系(第十八条)。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上厅党组会审定(第十九条第三款)。
五是根据省科技厅“新三定”方案,相关处室不再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但考虑到短期内省科技厅不可能把所有项目管理职能下放到专业机构,因此,此次修改,在涉及省科技厅及专业机构需要共同承担职责的管理环节,均用了“科技厅或专业机构”等类似表述,以便为下一步工作留有余地。但同时,根据“新三定”相关表述,对省科技厅及专业机构部分职能职责表述作了局部修改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