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云南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财政支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聚焦八大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和建设“数字云南”的目标任务,强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作用,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的激励作用,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建成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培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云南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
实施财政资金奖补
1.根据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并在省内转化的项目,分别给予成果出让方和成果受让方各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对科技成果来源于省外并落地成功转化的,给予成果受让方20%的财政资金补助,每项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2.支持构建全省统一、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鼓励创办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提供交易场所、信息网络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和金融等服务。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落地云南,支持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训基地或有关专业学科。对促成不低于3项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年度技术交易额度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给予1.5%的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1%的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3.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最高可补助1亿元。
4.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提供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工程化开发等服务,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给予运行补助,每个机构每年最高可补助200万元。
5.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在滇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评估价值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6.对全职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等领军人才,在滇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按照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和科技成果产业评估价值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7.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和高价值发明专利转化,根据该科技成果新增产值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按照新增产值排序,每年补助企业不超过20家。同一科技成果已获本部分第1项政策补助的,扣除其已补助金额。
8.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服务和核心关键技术首购、订购的支持力度,切实推进首台(套)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的科技成果转化产品推行首购和订购制,对采购方按照成交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9.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合同协议、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评估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应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10.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转让、许可使用、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行投资、承接服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财政。按照规定比例用于奖励和报酬部分,由单位自主制定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11.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情况应在单位内部公示。
12.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可取得相应收入。离岗创业的,其社保缴费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渠道足额保障。将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续签合同等的重要依据。
13.高校、科研院所兑现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计入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对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4.探索开展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励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15.健全完善“科创贷+风险金池”机制,引导银行信贷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16.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基金投向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发生时,按照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补助,投资发生损失时,按照损失额给予10%以内的补偿。同一投资项目(主体),综合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7.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险种,省财政对投保科技保险的创新主体给予50%以内的保费补助。
18.探索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支持科技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购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试、检验检测、成果评估等服务,省财政按照提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收入的50%以内兑付创新券。